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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题四:如何办理营改增手续?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于:2013-06-11 19:19:12    文字:【】【】【

四川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题四:如何办理营改增手续?

 

一、配合国税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您应按照税务机关通知,配合国税机关税务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完整提供信息和有关表单、资料并签章确认,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您可先行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点击“涉税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附件”),下载有关表单并按填表说明填写

1.单位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资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填写“适用于单位纳税人”表,个体户填写“适用于个体经营”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各1份。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资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1份。

(三)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时,您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财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说明书等。

二、参加免费税收业务培训

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需在2013年6月30日前参加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免费税收业务培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6月20日前参加培训。具体培训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为准。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增值税基础知识及基本政策法规、“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涉税会计核算、减免税政策衔接、相关资格认定、简易征税的计算办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普通发票使用、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使用、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主要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网上申报、电子缴税、个体定额、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他系统相关知识、网上认证、远程抄报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等。

三、主要涉税业务的办理

办理以下主要涉税业务时,如果您已经在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时提供了有关资料的,不需重复提供。

(一)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对象:试点纳税人,包括符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规定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办理要求: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事宜。

(2)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于2013年6月10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需携带以下7种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取消验资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体纳税人需携带以下3种证件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携带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依法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1份。

(二)领购发票

1.办理对象:需要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2.办理要求:纳税人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后,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中的《“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确认需使用的发票名称、数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如果您在地税局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局完全一致或已在国税局领购普通发票,则不需重新刻章),于2013年7月15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8月1日起开具使用。

3.需提交的资料:出示税务登记副本,提交《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发票专用章印模,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三)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

1.办理要求: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在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在2013年5月20日至6月25日期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8月1日起开具使用。

2.需提交的资料:出示税务登记副本,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1份,加盖公章)、发票票样(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办理要求:2013年8月1日起,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需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须书面提交: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②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③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为当日单次单笔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

(2)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须书面提交: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②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③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④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⑤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办理纳税申报和网上申报

1.办理要求: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事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在2013年8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续,报送电子纳税申报信息。

2.需提交的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请表》(1份,加盖公章)。

(六)申请办理电子缴税

1.办理要求:为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纳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方式,您可自2013年5月20日起,携带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业主身份证原件与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需提交的资料:《授权划缴税款协议》1份。

(七)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办理对象:

(1)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2)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办理要求:

(1)2013年8月1日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2)2013年8月1日前,凡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在6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提交的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份)。

(八)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减免

1.办理要求: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请于2013年5月20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

2.需提交的资料: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详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有关规定》。

四、营改增纳税人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的表格资料清单(详见四川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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